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包括计算机图像在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上没有像日本特许厅那么严格。遵守美国“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指导原则,计算机形成图像(简称:计算机图像)是有资格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并且保护的期限与其它外观设计专利同等(美国法典第3编第171条(35 U.S.C. 171) ,美国专利审查基准 MPEP 1504.01(a))。
这里我们来举个案例(USD 740322)
相对而言,日本特许厅对图像设计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因此,如果你正计划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将该外观设计原封不变地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并主张美国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话,那么你必须要对你的图形谨慎,因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日本特许厅的要求是不同的。
根据日本的《意匠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一项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不能单独申请专利,因为该图像自身不会独自存在而仅仅是应用于外观(表面)的装饰性设计。
那么,在日本是否有办法保护一项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呢?
回答是:有。如果一项申请权利要求的是显示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屏、或其它显示面板(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上的一个计算机图像,那么该图像应包含在类似于电子产品中。这里再给大家举一些已授权的计算机图像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例。
案例1
外观设计专利号:1492045
[专利权持有人]…
[名称]:夏普株式会社(SHARP KABUSHIKI KAISHA)
[关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阐述]:该产品是一种移动电话,提供通信、通话、摄影、音乐复制等功能。在锁屏状态时,选择位于屏幕中上部的圆形图标,显示屏就能解锁并启动拍照和录像功能。
(外观设计的计算机翻译提供自J-Plat Pat)
案例2
外观设计专利号:1588427
[关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阐述]:一款电子计算机,带有呼吸运动支持功能。
[专利权持有人]…[名称]:Apple Yne condominium lei TEDDO
[关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阐述]:正面图和显示面板途中放大的图标是操作转换图标,可转换到支持用户呼吸运动功能的显示状态。
(外观设计的计算机翻译提供自J-Plat Pat)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
当主张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时,该外观设计专利在日本申请的图画如何绘制?
建议1:如果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了若干项外观设计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因为日本特许厅要求一项外观设计是一个申请)。
建议2:如果表现方式不同,例如,美国的外设计专利申请中包括图画,但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括照片,或反之亦然,那么画面必须是可识别的,并体现完全相同的或者大致完全相同的事物。另一项规定就是:考虑画面的整体性,原先画面中的要素必须视为是主导画面(你不能介绍其它新的内容)。
要注意的是:下图左半部分是在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两张画面,下图右半部分的是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画面。在美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画面无法辨识为可导出下图右边部分在日本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该产品尾部具体特征描述的画面,很难说这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完全相同(从左向右无法推导出来)。
建议3:如有与原先说明中的画面不同的话,那么这些画面必须被识别为大体上完全相同,以至于能让审查官识别出一个推导出另外一个,因为考虑到这些画面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接下来以下图为例,举个包装罐的案例。一个计算机图像处理的表现画面仅仅改变成了一个线条画面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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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口 太郎
参考资料:
Informal JPO reference on acceptable and unacceptable presentations of priority design applications (Japanese). The figures under the second question come (translated by us) from pages 6 and 10, respectively, of this file.
JPO paper on examination standards for filing priority design applications (Japa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