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在日本,迟发专利的申请(复原)和应有的注意

在日本,是否可以将一个已失效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PCT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复原?


这个问题我们经常被频繁地提起。简单地回答是:当然,这是肯定可以的。如果具体地说的话,那么就是:可以是可以的,但是日本特许厅的标准和过程是非常严格的。从2012年4月1日起,日本专利法允许超过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失效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原并提交日语翻译件。不过,申请人必须在导致错过期限原因的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复原申请。这时,你需要证明尽管采取了大量的应有的注意但还是使案子失效。


什么是日本特许厅主张的“应有的注意”?

遗憾的是,在日本要复原一个失效的专利案既不简单也不像在美国那样容易。日本复原的过程是以欧洲专利局(EPO)为模型的,因此,申请复原时申请人必须出具尽管采取了应有的注意但还是错过期限的原因。而申请人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应有的注意”将根据日本特许厅标准中所规定的“应有的注意”以及提交的复原申请书中所出具的事实陈述,由日本特许厅审查员裁决。

日本特许厅虽然采用标准中的“应有的注意”理由(提供足够的重复检查的证明)一般与欧洲专利局相似,但还是偏向于极为严格的“应有的注意”理由标准。接下来举一些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复原申请成功的和失败的案例。

成功的案例

1,由于一个意料之外的、不可预知的期限管理系统的技术故障而错过期限的案例,尽管期限管理系统是在正常运作过程下的。并且进一步地从系统公司处得到了陈述性的佐证,确认技术故障与错过期限之间的联系。

2,另一个案例是由于申请人的突发疾病而错过期限。此案也进一步得到证明,确认疾病与错过期限之间的联系。

失败的案例

1,申请人或现地代理人要求将其管理中的专利发明提交申请,但并未考虑其时间上的不同,因此那些管理中的专利发明没能在期限内提交申请。

2,申请人或现地代理人发送邮件要求将其管理中的发明专利提交申请,但邮件并未发送成功而导致那些管理中的专利发明没能在期限内完成必要的书面工作。

在日本的“应有的注意”中有存在着怎样的文化期许呢?

在“应有的注意”标准和个人责任方面,日本特许厅要比美国专利局严格,甚至要比以前美国专利局采用的“不可避免的”标准更严格。这主要是出于一个强大的责任文化(背景)。日本民众常常不太情愿去检查错误或者人为过失。

当然,日本的法律和政策的方向正慢慢地趋向于一个更为国际化的、包容的姿态。但是,涉及到“应有的注意”的标准时还保持着极其严格的标准。如果你手头有一件失效的案子但觉得还是值得在日本申请(得到保护),那么,你必须在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复原申请时要把你案件中的最具可能性的一面展示给日本特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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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口 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