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厅更新了延长期限给予二次机会,延长后的期限即为审查意见答复的宽限期

错过了审查意见的原始答复期限?自从2016年4月起有效地进行了日本专利法的修订,日本特许厅为进入审诉阶段前的审查意见答复修改了期限延长的规定。其意义和重要性在于日本特许厅不再坚持采用严格的标准来要求一个期限延长的请求必须在原始答复期限日或之前提出。

日本特许厅现在允许原始答复期满后可提交一项两个月的延长请求申请(缴纳相应的官费)并在此期限内提交答复。关键是在通常的延长申请下期限只能延长两个月而并非是三个月。

原因是有利于在原始期限之前提交一项期限延长,获得两个月的期限延长使答复的期限更有余地,而不需要为答复增加额外的工作以防无意中错过原始期限。


下面分别来说明一下发明专利期限延长的具体情况:

海外申请人的指定答复期限的延长

尽管从前可以提交三次申请每次可延长一个月的期限,但是,现在对于答复期限最大三个月的延长申请可第一次申请两个月,第二次申请一个月的延长。每一次提交的延长期限的申请都必须分别在期限内,并缴纳官费JPY2,100/次(相当于24美元左右),不再需要提交延长期限的合理理由。


超过指定答复期限的延长

如我们在上述中指出的,日本特许厅规定了一项新的例外,是针对在答复期限日或之前请求延长期限的规定。

如果延长两个月期限的申请在原始答复期限之后提交,但在审查意见转交的五个月时或之前的话,那么,该专利申请可能仍被保有(不需要延长的合理理由)。请注意这两个月延长的期限是从原始答复期限日起算,不是从提交延长请求之日起算,并且不允许第三个月的延长。该项在原始答复期限之后的延长期限申请会要求支付JPY51,000(相当于550美元左右)的额外官费。



注释:

*申诉阶段的审查意见仍适用先前的延长规则。

**如果第一次的两个月延长申请在原始期限内提交,但第二次的第三个月延长申请并未在第一次延长的两个月的期限内提交,那么,不会允许第三个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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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口 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