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局2020年5月18日更新的关于新冠病毒(COVID-19)的对应措施

日本专利局(JPO)于2020年4月3日决定,为那些受到新冠病毒(COVID-19)相关限制影响的人提供一系列补救措施,以解决大多数错过截止日期的问题。我们仍然建议我们的客户在现有期限之前采取必要的手续;但是,我们想告知您,对于目前的流行病危机,日本专利局终于有了应对措施。

[1]审查意见(OA)的规定期限

  • 如果申请人因新冠病毒的影响而无法在日本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就日本专利局待决的申请或审判案件提交答复,申请人可以准备并附上一份必要的文件,说明申请人未能及时准备答复的情况。如果日本专利局接受,即使规定期限已过,答复也应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4月14日更新*
    我们联系了日本专利局进一步询问案件期限的相关内容。根据日本专利局的规定,提交答复/回复的最后期限将按上述规定处理。不过,提交修正案的最后期限不会延长。这或多或少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所对应的最后期限时,没有紧急程序。我们认为,这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办法,提交修正案的最后期限也应随着论点的提出而延长。


    *5月18日补充更新*
    日本专利局5月7日宣布,由于COVID-19而导致的延误将允许申请人在截止日期后的30天内提起超加速审查专利申请。还应注意的是,审查中的案件要比平时慢。

[2]法定期限

  • 如果办理手续所需的时间是由法律或政府法令规定的,因新冠病毒的影响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人可以在补救手续期间内办理手续。申请人可以准备并附上必要的文件,说明申请人未能及时准备答复的情况。如果日本专利局接受,手续应视为有效。

    *4月28日更新*
    日本专利局将取消更严格的要求,以证明申请人若因COVID-19造成而延误则应给予应有的注意;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发表的其他文章。

〈1〉手续1

下列手续在申请人可能采取该手续办理之日起14日内办理完毕的,给予补救(境外申请人在2个月内,对于下列第(7)项手续境外申请人在1个月内)。

但该手续仅限在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进行。(下列手续第(6)项在规定期限届满后9个月内,第(7)项在规定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第(21)和(23)项在规定期限届满后7个月内)。

(1)提交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的适用证明(日本专利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条第四项)
*4月28日更新*
日本专利局于4月17日宣布,如果申请人因COVID-19而无法签署或密封文件,也可暂停提交已签署或密封文件的要求。

(2)提交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系优先权主张的优先权文件核证副本(日本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十款第二项;日本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3)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日本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转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本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5)基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日本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6)专利权存期限的延长申请(修订前的日本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前的日本专利实施条例第三条但文)

(7)提交根据修订前的日本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二第一项规定的文书(修订前的日本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二第四项)

(8)缴付专利/商标注册费(日本专利法第一〇八条第四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日本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八款第五项)

(9)对已缴纳专利/商标注册费的返还申请(日本专利法第一一一条第三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五条;日本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十款第三项)

(10)对驳回决议的上诉申请(日本专利法第一二一条第二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日本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1)复审的申请(日本专利法第一七三条第二项;日本实用新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日本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12)缴纳实质审查申请的官费或者对缴纳过多官费的返还申请(日本专利法第一九五条第十三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日本商标法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1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等的修正(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1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效审判的撤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15)系介入申请费用返还的介入申请的撤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16)对驳回补正决议的上诉申请(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准用的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日本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中准用的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7)根据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款第一项所规定,要求退还被视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个别指定费(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十二款第三项)

(18)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特例规定的证明(日本商标法第九条第四项)

(19)国际申请取消后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本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二款第六项)

(20)马德里协定作废后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本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款第二项中准用的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二款第六项)

(21)提交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中发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的适用证明(日本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三)

(22)提交根据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日本专利法第一八四条第二十款第一项要求的巴黎条约规定的系优先权主张的优先权文件核证副本(日本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四款第一项)

(23)提交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的适用证明(日本外观实际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二款)

〈2〉手续2

下列手续可在申请人可能采取该手续办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补救,但该手续须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办理完成。(下列第(7)项至第(9)项在规定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

(1)提交外语书面申请的译文(日本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

(2)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日本专利法第四横八条第三款第五项)

(3)专利/商标注册费的缴纳和附增注册费的追缴

(4)提交外语发明专利申请的译文(日本专利法第一八四条第四款第四项)

(5)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中境外申请人的发明管理人的选任(日本专利法第一八四条第十一款第六项)

(6)提交外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译文(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四项)

(7)商标权存期限的更新登记申请(日本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8)注册费的分期缴付和附增注册费的追缴(日本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9)基于防护标志注册的权利存续的更新申请(日本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

〈3〉优先权主张

下列有优先权主张的申请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补救,完成办理。

(1)基于发明专利申请等的优先权主张(日本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目括弧书;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目括弧书)

(2)根据巴黎条约的优先权主张(日本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3)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系国际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国际申请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3]网上申诉手段

*5月18日补充更新*
我们注意到日本专利局现在更愿意使用网络视频会议工具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专利代理人进行远程访谈。5月8日,日本专利局还宣布申请人可以跳过面试正式记录上签字的常规要求。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之前关于日本专利局审查员远程视频面试的文章。

*本网站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
**如有疑问或咨询,请与我们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
这篇文章是在早期版本“2020年4月28日日本专利局COVID-19应对措施”的更新。

参考文献:
日本专利局网页:https://www.jpo.go.jp/news/koho/info/covid19_tetsuzuki_eikyo.html

Updates are primarily drawn from the JPO’s COVID-19 response page here: “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拡大に伴う対応等について [Measures in response to the spread of the novel coronavirus],” dated April 8, 2020 and
updated periodically, and “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により影響を受けた手続の取り扱いについて [Treatment of filings impacted by the novel coronavirus],” dated April 3, 2020 and updated periodically.